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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禾茂企業行即王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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