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茂企業行即王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