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禾茂企業行即王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