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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告
梁專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江春田  臺中市○區○○路000號

      馬儒誌

      顏芳月

      王天福

      李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通行權訴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亦未釋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並釋明訴訟標的價額,無法釋明則認為價額不能核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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