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玟錂
- 即原告
- 賴玉娟
- 即原告
- 賴雅君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生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72萬5212元【詳見上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8127元,而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萬6048元,尚有2079元未繳納,故合計上訴人應繳納新臺幣2萬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