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 上訴人
- 張鎮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