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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

履約爭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訴人
李佳穗即李佳穗建築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祥宜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07號履約爭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676 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核發無缺失驗收證明書部分,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因財產權涉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7,502 元(計算式:1,500 +26,002=27,5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約爭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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