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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聲請人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原告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雅芳
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
被告
林坤昌
訴訟代理人
林坤榮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惟未獲被告同意,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國110年5月27日、110年6月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附之110年6月2日民事聲請狀),僅未獲被告同意,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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