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 聲請人
-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崑鐘
- 原告
-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石明秀
- 被告
- 林坤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榮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惟未獲被告同意,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國110年5月27日、110年6月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附之110年6月2日民事聲請狀),僅未獲被告同意,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