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莊崑鐘、胡雅芳
- 原告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郡鑫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坤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原 告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雅芳 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 被 告 林坤昌 訴訟代理人 林坤榮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地號、同段三一七之十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惟未獲被告同意,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國110年5月27日、110年6月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為聲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附之110年6月2日民事 聲請狀),僅未獲被告同意,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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