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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昌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學宸(即劉永琛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劉建重
即被告
劉建琪
即被告
劉建耀
即被告
劉建登
即被告
劉建造
即被告
張劉瓊如
即被告
徐櫻華
即被告
徐賓宏
即被告
徐賓成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張椿松(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662 元(參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43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