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as Bernhard Schwyn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梓芬 巫致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兼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浤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梓芬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嗣於108 年12月13日具狀稱其移居香港達10年以上,無法及時來臺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聲請另訂109年1月中旬期日,俾便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到庭處理等語,經核非無正當理由。為保障被告勝浤公司及被告徐梓芬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