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丁旺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茹海
邱塗金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62.79平方公尺,以民國108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500元計算,總值為4,476,725元(計算式為27,500元162.79=4,476,725元,加計被上訴人主張應拆除之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4,800元(4,100元+700元=4,8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81,525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