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美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朝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8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700元(計算式:附圖A、A1、C、C1、C2、D面積總計199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6,300元/平方公尺=3,24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