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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1號

上訴人
王柏森
被上訴人
曾聖富

      曾偉明

      林美枝

      曾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如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0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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