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亦賢
- 即原告
- 梁家瑋
- 即原告
- 梁巧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段伴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