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5號 上 訴 人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