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優利 人 被 告 陳韋助 陳曾玉花 陳詩緯 陳宥 陳映如 錢訓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人間就坐落南投縣名為「劍橋圖書館」及「上上謙綠景花園別墅」建案之合夥關係不存在,另同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等人之住所,均在南投縣,另原告所訴請移轉登記之土地,亦均坐落於南投縣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以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台中市為由,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