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
- 原告
-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優利
- 原告
- 人
- 被告
- 陳韋助
陳曾玉花
陳詩緯
陳宥
陳映如
錢訓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人間就坐落南投縣名為「劍橋圖書館」及「上上謙綠景花園別墅」建案之合夥關係不存在,另同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等人之住所,均在南投縣,另原告所訴請移轉登記之土地,亦均坐落於南投縣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以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台中市為由,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