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林錦良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 被上訴人
- 林立聖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870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