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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楊珮瑛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詹淑慧
即原告
詹玉珍
即原告
詹芝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釗愷

      詹福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確認被上訴人詹福平與詹釗愷於民國85年間就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明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之轉讓法律關係不存在。(二)被上訴人詹昭愷應將上開股份返還予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並協同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向恒明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權回復登記股東名義為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核上訴聲明第1、2項利益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明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之價值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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