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楊吳奈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連發、楊長杰、楊淑朱、楊淑惠間請求分配
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9,171,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7,02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連發、楊長杰、楊淑朱、楊淑惠間請求分配
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9,171,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7,02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