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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4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佩怡

聲請人
楊吳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朱、楊淑惠、楊連發、楊長杰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1日進行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論期日筆錄記載關於證人之證述內容,與聲請人之印象有所出入,包過證人所處理「公帳」之名稱、所證稱「一些借名的資料」完整內容、所證稱「『他』對該明細表所載公司的持股資產都記載在裡面,應該還有『其他公司』的股票」之「他」、「其他公司」有無明確敘及,故有就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資核對、確認筆錄之正確性、完整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被告,而為當事人,就其主張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觀之,應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主文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