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維靖
- 即被告
- 黃瑞宗
- 即被告
- 林怡曼
- 即被告
- 黃絜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38,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