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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林春榮
上訴人
林居財
上訴人
梁淑美
上訴人
林宸宇
上訴人
林明梤
被上訴人
温承翰
林奇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林榮發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各自上訴利益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各自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地上物占用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6200 元/㎡)(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   林春榮、 林居財 R(194㎡)、 X(23㎡)    1,345,400元    21,547元   2  梁淑美、 林宸宇 F(93㎡)      576,600元      9,420元  3   林奇新、 林榮發 E(94㎡)      582,800元     9,585元    4   林明梤 J(35㎡)、 K(119㎡)、 L(75㎡)    1,419,800元   22,58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