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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魏碧雲
被上訴人
陳世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