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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世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詠勝
即被告
郭沛鑫
即被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信安
即被告
人 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楓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萬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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