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
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等7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4,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