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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謝長志

上訴人
陳正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08萬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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