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陳正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08萬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08萬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