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4,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