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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4,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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