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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更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告
蔡德榮

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更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7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可參)。又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後,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具非法人團體性質,提起訴訟,應由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茲原告提出之訴狀,僅記載查報系爭祭祀公業管理者蔡新來,代理人蔡九,惟蔡新來、蔡九均已過世,則系爭祭祀公業有無合法代理人?究為何人?尚有未明,爰命原告依法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更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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