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宸有限公司間給付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