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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廖穗蓁

  • 上訴人
    李世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宸有限公司間給付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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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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