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 上訴人
- 陳秋田
- 被上訴人
- 戴婉如
林霙如
邱玉嬌
陳三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