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耿居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耿居仁 劉怡欣 耿子元 周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許樹發、易淑惠、超鋒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尤榮進、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金字第44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萬6000元【計算式:890萬6000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891萬6000元,已更正)+1207萬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1207元 ,已更正)+869萬5000元+338萬5000元=3305萬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萬4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