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 聲請人
- 詹紫晴
- 法定代理人
- 陳霈姞
- 聲請人
- 陳璟睿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成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文學不幸於民國109年5月7日死亡,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學於109年5月7日死亡,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列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之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然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即陳國原、陳世財尚未為拋棄繼承,是陳國原、陳世財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因之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不得預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詹紫晴、陳璟睿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