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 抗告人
-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永波間因109年度司字第5號裁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永波間因109年度司字第5號裁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