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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請補充裁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吳文忠間聲請補充裁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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