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林雯琦律師(賴生祺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之當事人賴生祺與相對人賴玟錂等3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上午言詞辯論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審理中(109年度上字第555號)。因相對人提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逐字譯文作為證物,而其中註記諸多與案情無涉之個人意見,且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未交付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無從就相對人提出之上開逐字譯文形式及內容之真正表示意見,並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以核對筆錄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就109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賴生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