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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

抗告人
陳演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相對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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