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李蔚芬
- 被告
- 黃昱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被告執本院106年度婚字第757號、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之假執行裁判為執行名義,供擔保後就「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務人(即被告)712萬2664 元」聲請強制執行,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266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