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陳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婉瑜、王黃舟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婉瑜、王黃舟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