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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劉秋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茂鏞、張鎮麟即張進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3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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