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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8號

給付共同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
圓頂20e3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前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共同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5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共同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