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楊舜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許享、呂玉質、呂玉雯、呂玉滿、呂玉華、呂政杰、呂玉玲、呂政儀間履行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