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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陳黃鳯嬌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上訴人
陳政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如君
被上訴人
邱塗金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3樓1之
林茹海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楊仁元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714元〔計算式:(185.74平方公尺×27,500元)+251,864元=5,359,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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