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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慧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桂穎

洪木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許桂穎、洪木松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上訴人陳慧真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42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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