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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仲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 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宮玩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45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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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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