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上訴人
-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