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張裕政
- 相對人
- 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張朝翔」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程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張朝翔」之記載係「楊程傑」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