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利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義純
- 被告
- 羅裕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