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
- 債 權 人
- 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美碧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沛創新有限公司即奕 創新有限公司
-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對債務人李景湛即李宗栩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