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
- 債權人
- 董淑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村建設有限公司、徐秀英、吳坤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吳坤富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表明對債務人徐秀英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村建設有限公司、徐秀英、吳坤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吳坤富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表明對債務人徐秀英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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