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7號債 權 人 游茹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議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中未 載明)。 ㈡提出債務人王議賢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王議賢個人 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因債務人所附匯款單收款人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提出其他資料以釋明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