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楊順宏
- 相對人
-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8,000,000元②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137年12月17日②137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7年12月18日②108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75,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1年1月3日②110年10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8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7,781,9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2份、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餘額明細2份、催告函及郵局回執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區 │樹王 │ │416 │1130.95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0 │臺中市大里區樹│001層磚造、住家 │一層63.83 │ │全部 │ │ │ │王段416地號 │用 │合計63.83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樹│ │ │ │ │ │ │ │王路82號 │ │ │ │ │ ├─┼──┼───────┼────────┼──────┼─────┼────┤ │2 │61 │臺中市大里區樹│001層磚造、住家 │一層73.48 │ │全部 │ │ │ │王段416地號 │用 │合計73.48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樹│ │ │ │ │ │ │ │王路82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