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494號聲 請 人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相 對 人 楊冠鋐即楊子弘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聲請人「荃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